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1172号
申请执行人:曹国庆,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状元国丰五金模具加工场,住所地龙湾区状元街道状元桥村山河北路**,组织机构代码:MA2963EQ1。
法定代表人:吴祖国。
被执行人:吴祖国,男,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曹国庆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状元国丰五金模具加工场、吴祖国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温龙湾劳人仲案(2018)487仲裁决书,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状元国丰五金模具加工场、吴祖国应向申请执行人曹国庆支付135371.43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国庆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曹国庆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3执1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