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882民初1456号

鲁东勤与赵朋、武陟县永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鲁东勤;赵朋;武陟县永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82民初1456号

原告:鲁东勤,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毅,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朋,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武陟县永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城文化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江海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安民,该单位经理。

原告鲁东勤诉被告赵朋、武陟县永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尚爱国诉被告赵朋、武陟县永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将本案并入原告尚爱国诉被告赵朋、武陟县永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本院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9)豫0882民初118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中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昆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