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82民初1456号
原告:鲁东勤,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毅,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朋,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武陟县永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城文化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江海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安民,该单位经理。
原告鲁东勤诉被告赵朋、武陟县永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尚爱国诉被告赵朋、武陟县永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将本案并入原告尚爱国诉被告赵朋、武陟县永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本院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9)豫0882民初118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中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昆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