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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2500号

罪犯汪发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汪发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500号罪犯汪发姐,女,汉族,1975年11月1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2007)巢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发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1860.7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3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汪发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汪发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发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9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汪发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无证据证实其不履行生效裁判中巨额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因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发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