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刑更305号罪犯江文浜,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原住江西省余干县。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727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文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江文浜服判不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本院作出(2016)鲁17刑终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9年3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4月15日提讯了罪犯江文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江文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江文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文浜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提讯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江文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罪犯江文浜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文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亚涛
审 判 员 井 慧
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俊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