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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刑更305号

江文浜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江文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刑更305号罪犯江文浜,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原住江西省余干县。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727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文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江文浜服判不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本院作出(2016)鲁17刑终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9年3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4月15日提讯了罪犯江文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江文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江文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文浜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提讯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江文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罪犯江文浜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文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亚涛

审 判 员  井 慧

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俊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