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03民初8416号 原告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山路普照A-08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47338529。
主要
负责人:吴凌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汉,男,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峰,男,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 林娉娉,女,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官桥镇。 黄基南,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 案 由 立案日期 适用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金融借款合同 2020年9月1日 简易程序 是 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林娉娉偿还借款本金3334.47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8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40.62元及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黄基南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林娉娉、黄基南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答辩意见 林娉娉 未作答辩 黄基南 未作答辩 认定的事实 与理由 认定的事实 与理由 借款 事实 合同签订时间 2019年4月30日 合同名称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HT9****83 借款人 林娉娉 借款金额 9990元 借款期限 12个月 借款利率 月利率8.1‰ 还款方式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逾期利率 罚息 合同约定贷款利率 基础上加收50%计收 复利 对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林娉娉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依据合同约定诉求林娉娉清偿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黄基南自愿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书面承诺为林娉娉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应当依约对林娉娉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林娉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334.47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8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40.62元及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黄基南应对林娉娉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迟延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娉娉、黄基南负担。 上诉权利 告知 上诉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亮 二Ο二Ο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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