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102刑初23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肯,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2007年8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辩护人师勇,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一诉(2019)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肯犯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波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肯及其辩护人师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肯为寻求刺激,在本市五华区昆建路20号6幢3单元303号家中,对被害未成年人和某某、费某某通过抚摸生殖器等方式进行猥亵。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陈肯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调查,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被告人陈肯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在公诉意见中提出被告人陈肯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肯在本案中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陈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肯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和某某、费某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某、胡某某、张某、段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物证提取照片,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肯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肯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肯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所提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肯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清涛
人民陪审员 丁蔓君
人民陪审员 罗家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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