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311破2-5号

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1破2-5号

申请人: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与通达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谢申,董事长。 2019年4月29日,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草案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草案进行了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同意重整草案的占该表决组债权人数的100%,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表决组债权总额的100%,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草案的占该表决组债权人数的89.62%,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表决组债权总额的84.96%,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第一次表决未获通过,经协商后再次表决,该组同意重整草案的占该表决组债权人数的76.92%,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表决组债权总额的77.11%,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提交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债务人的重生和持续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依法应当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批准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谷元魁

审判员  张立宇

审判员  包 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程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