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26民初1619号

于生永、韩秀芹与于新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于生永;韩秀芹;于新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6民初1619号

原告:于生永,男,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

原告:韩秀芹,女,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彩玲,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辛美,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于新伟,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原告于生永、韩秀芹与被告于新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生永、韩秀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彩玲、王辛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新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072.12元,误工费(住院期间)902.64元,护理费869.12元,伙食补助费800.00元,交通费300.00元,总计8943.8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26日,在赤峰市××旗于家窝铺孙立军家,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二原告打伤,致使二原告受伤在翁牛特旗医院住院治疗8天。公安机关给予被告于新伟行政拘留8天,罚款300.00元的处罚。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于新伟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并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该予以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将二原告打伤并致其住院治疗,对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结合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及本案庭审情况,被告对原告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原告的具体损失以

本院查明的数额及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为依据。韩秀芹医疗费2414.52元,于生永医疗费3657.60元,医疗费用合计为6072.12元;误工费每日标准为112.83元,二原告各住院治疗4天,合计8天,误工费合计为902.64元;护理费每日108.64元,二原告合计按8天计算共86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100.00元,二原告合计按8天计算共800.00元;合计总金额为8643.88元,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交通费用300.00元,虽未提交交通费用的票据支持其主张,但交通费用为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酌定100.0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新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于生永、韩秀芹医疗费合计6072.12元、误工费合计902.64元、护理费合计869.12元、伙食补助费合计800.00元,交通费100.00元,总金额合计8743.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于新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 林 

二O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倪可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