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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6715号之一

黄铭鸿与甘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6-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甘柱荣;黄铭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6715号之一

原告:黄铭鸿,男,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垒,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泳洲,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甘柱荣,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6。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铭鸿撤诉。本案诉讼费1048.85元(受理费减半收取527.14元,财产保全费521.71元,原告已预交104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桢 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余国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