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341号罪犯李爱华,女,汉族,1976年2月1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东至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迎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爱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4月23日在本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润、钟良海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胡静、刘畅,罪犯李爱华、证人王侠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爱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爱华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爱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下列庭审中出具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证实,罪犯李爱华至2018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五次。2、罪犯李爱华陈述及证人王侠证言证实,罪犯李爱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罪犯李爱华书写的保证书、决裂书、悔过书、揭批书、犯罪经过等“五书”证实,罪犯李爱华保证坚决与邪教决裂,彻底转化。
本院认为,罪犯李爱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爱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