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3民初2038号
申请人:青岛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青岛某公司2,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
申请人:冯某,男,住山东省青岛市。申请人青岛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某公司2、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某公司2、冯某的银行存款7034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青岛某公司以太平洋保险保单一份(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某公司2、被申请人冯某的银行存款7034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富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程程
书记员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