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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3429号之一

342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王文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王文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3429号之一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43282041。

负责人:高琪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昱、冯建渡,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君,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王文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为609元、保全费670元,以上合计1279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莫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嫏

书 记 员 戈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