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2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地址昌图县老四平镇旱沟村民委****。于某某与朱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2018)辽1224民初41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交付标的款93043.0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朱某某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车辆、股票及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无工资收入。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泓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