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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81执3988号之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与兴化市双芸不锈钢有限公司、兴化鑫云特钢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5-20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陈松林;李桂春;陈翠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81执3988号之二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91320000720579647K,住兴化市丰收南路44号;

被执行人:兴化市双芸不锈钢有限公司,05354458-9,住兴化市戴南镇姜何村园区西路南侧;

被执行人:兴化鑫云特钢制品有限公司,79234138-X,住兴化市戴南科技园区;

被执行人:蒋捷波,男性,1978年4月5日出生,321083197804057618,汉族,住兴化市戴南镇乐岳巷6号;

被执行人:许红霞,女性,1979年9月15日出生,321083197909157623,汉族,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兴化市鑫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67486623-0,住兴化市戴南科技工业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0727生效的(2016)苏1281民初3073号判决,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兴化市鑫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兴化市鑫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一、被告兴化市双芸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借款本金14879856.1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其中:至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为1824550.46元;自同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以所欠借款本金8000000元、6879856.15元为基数,分别按本案所涉编号分别为2014年兴抵字Z-020号、2014年兴保字Z-00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收利息、罚息。)。 二、被告兴化市双芸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00元。 三、如被(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戴南镇中迎村宁盐公路西侧房产证号:兴房证戴字第321281431809076号(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兴化市鑫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戴南镇中迎村宁盐公路西侧房产证号:兴房证戴字第321281431809076号(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海华

书记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