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02民初2004号
原告:王孔斌,男,汉族。
被告:怀化宏凌青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岳麓欧成****)。
法定代表人:宋志钢。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孔斌诉被告怀化宏凌青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孔斌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孔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孔斌撤回对被告怀化宏凌青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8元,依法减半收取1779元,由原告王孔斌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甘密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
书记员 肖雅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