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更961号 罪犯胡英平,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甘南县人,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3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英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697.25元(已全部履行)。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胡英平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某、周某,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文锋、张太然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胡英平的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胡英平的认罪悔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英平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英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1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志
审判员 薛维红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强
书记员 司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