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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322刑初627号

方某1、方某2、施某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当事人
方某1;方某2;施某;陈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322刑初62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1,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2,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秀屿区,汉族,农民,住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献,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凡,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日经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5日,本院继续予以取保候审;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清国、黄敏,福建梦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8]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凡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本案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于2018年9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劲松、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凡及其辩护人黄清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1、方某2、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献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献因申请调取新证据,于2018年12月4日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因申请调取新证据,于2019年1月4日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因案情重大复杂,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5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陈凡以其妹妹陈某1与被害人方某3因感情纠纷而自杀为由,与众多亲属一起到仙游县盖尾镇东井官村西埔218号被害人方某3、方某1等人共同居住的房屋门外要求被害人方某3出来协商解决,但被害人方某3一直没有出面协商解决。当日19时许,被告人陈凡强行踹开被害人一楼铁门,众多亲属随后蜂拥进入被害人一楼房内,并损毁屋内财物,被告人陈凡将花圈、陈某1遗照等物品随意摆放、悬挂在被害人屋内,并在屋内设置灵堂焚烧纸钱。2017年5月29日,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害人屋内的花圈、陈某1遗照等物品才搬离。 被告人陈凡于2017年12月27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凡未经被害人同意,强行进入被害人住宅,其行为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1、方某2、施某诉称:请求判令被告陈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人民币,下同);依法对被告人陈凡非法侵入住宅罪从重判罚,不得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凡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部分表示其愿意依法按照鉴定意见全部进行赔偿。 辩护人黄清国提出辩护意见:本案发生系有前因,双方也达成了协议,虽协议上未明确写明;陈凡能预缴退赔款,且具有自首的情节,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5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陈凡以其妹妹陈某1与被害人方某3因感情纠纷而自杀为由,与众多亲属一起到仙游县盖尾镇东井官村西埔218号被害人方某3、方某1等人共同居住的房屋门外要求被害人方某3出来协商解决,但被害人方某3一直没有出面协商解决。当日19时许,被告人陈凡强行踹开被害人一楼铁门,众多亲属随后蜂拥进入被害人一楼房内,并损毁屋内财物。被损坏的财物共有佛像5尊、摄像头3个、台阶1级、铁门锁1个、照明灯5个、墙壁,经鉴定,上述财物损失总价为17239元。 被告人陈凡将花圈、陈某1遗照等物品随意摆放、悬挂在被害人屋内,并在屋内设置灵堂焚烧纸钱。2017年5月29日,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害人屋内的花圈、陈某1遗照等物品才搬离。 被告人陈凡于2017年12月27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1个月7日。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人员基本信息证实,陈凡的主体身份。 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陈凡于2017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凡于2017年12月27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4.李明思民警出警现场情况说明显示,现场持续至19时许,陈某1家属情绪突然躁动,有人提出说要冲进屋里,民警蔡培斌告知家属强行进入的法律责任,但是家属听不进去。19时10分许,一女子(后了解系陈某1姐姐陈凡)赶到现场情绪十分激动,突然用脚踢踹方某3家铁门,民警立即制止,但铁门被她踹开,陈凡直接冲进屋里,现场其他家属也蜂拥冲进方某3家中。 5.协议书证实,事由:当事人陈某1与当事人方某3私下往来,因裸照乱发引起纠纷。致陈某1于2017年5月27日自杀身亡。此事与当事人方某3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须承担部分责任。经镇党委、派出所、司法所、东井宫村、榜头镇坝下社区干部与双方当事人民主协调,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为安置料理当事人陈某1的后事,当事人方某3暂付埋葬费人民币柒万元整。 6.本院代保管收据证实,陈凡向本院预缴退赔款17239元。 7.逮捕决定书证实,陈凡于2019年4月30日被决定逮捕。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吴某述称,其是仙游县××镇××村的治保主任。2017年5月27日下午,其接到村里的通知说在盖尾镇东井宫村西埔有一群人在那里闹事,于是自己就马上赶到了现场。其到达现场时,那里已经聚集了几十人在现场,现场还有一些盖尾派出所的民警。经了解,那些人聚集在这里是因为方某3与榜头镇坝下村一女子陈某1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陈某1因方某3妻子严超娥把陈某1的裸照发到微信群上后导致陈某1自杀,现陈某1家属前来找方某3讨要说法。当时现场来了很多陈某1的家属,他们情绪比较激动,因方某3的住所的大门紧闭,陈某1家属在方某3住所的门前设了灵台,摆了花圈。后来,方某3的弟弟方某2来到了现场。其在旁边看到方某2与陈某1家属起了一些口角,不一会儿方某2就离开了现场。陈某1的家属还想强行进入方某3的住处里,但是当时在场的民警蔡培斌和自己一直在劝说陈某1家属不要进去。之后,其因为有事就离开了现场去盖尾东井宫村村部。等到19时许,其再来到东井宫村方某3住所的时候,其看到陈某1的家属已经进去方某3住所里了。当时,大约有十几名家属聚集在屋内一楼,屋内的桌子、摩托车、佛像等物品被推翻在地,屋里还设了陈某1的灵台,花圈摆在屋里的各个角落,死者陈某1的衣物以及照片也挂在屋里。一直到20时30分许,在盖尾镇领导、东井宫村村干部及坝下村村干部的劝说下,陈某1家属才同意退出屋内到村部解决,但要求灵台、花圈、衣服、照片等物品放在屋内不得移动。当时自己也不在现场,所以不知道陈某1家属是如何进去方某3住处的。 2017年5月27日死者陈某1家属与方某3家属方某2在盖尾镇东井宫村进行调解。当时在现场的有盖尾镇领导,其村村干部,坝下村村干部都在场。当天晚上经过初步调解,方某3的弟弟方某2自愿先出四万元人民币给陈某1作为安家费,其余的事情第二天再协商。第二天经调解方某2自愿替方某3再出3万元人民币给陈某1作为安葬费(总计七万元安葬费,有写协议书)。再后来,由其村干部对这个事情再次进行协调,从维稳方面考虑,由榜头镇镇政府出一万元,盖尾镇镇政府出一万元,方某2再出六万元人民币的打捞尸体的费用给陈某1家属,接着在司法所人员的主持下,拟定壹份调解协议书,给双方签字签订协议,双方就2017年5月27日晚上死者陈某1家属进入方某3住处,在屋内打砸物品的事情进行讨论,当时其听到方某2说“这件事情我也同意赔偿对方了,这个事情就结束了,我也不会再提起追究对方的责任,并且说以后都不要提了,这件事情也不要再写进协议里面了”。当时现场很多人在场作证,所以也没写清楚陈某1家属到方某3住所处置灵堂打砸事情不追究责任写进协议书里。到5月29日方某3家属把赔偿都付给陈某1家属后,陈某1家属才把设置在方某3住所的东西撤走。签协议的时候,是方某3委托其弟弟方某2参与协商。方某2主动为其哥哥方某3赔偿对方陈某1的安葬费和打捞费用共计13万元整,而且就陈某1家属进入方某3住处,在屋内设置灵台及打砸屋内物品的行为不追究。现场还有陈某1的家属、方某2、盖尾镇政府人员、东井宫村村干部、坝下村村干部、盖尾司法所、盖尾派出所在场知道这件事情。协议书上只体现了赔偿七万元的安葬费用,其余费用及事项都没有体现在协议书中。至于为什么没有体现在协议书上,是因为当时方某2说都是成年人,大家说话都算数了,这个事情他也不会去追究对方了,对方也不要再来闹事了,这个事情就结束了。其作为东宫村的治保主任,全程参与调解也知道这个事情。 2.证人欧某述称,其是仙游县榜头镇坝下村的治保主任,2017年5月27日19时许,其接到通知有人闹事后,其和其村的书记黄良清以及调解主任陈志良马上赶到仙游县××镇××村。其一伙人达到现场后,看见有几十个人纠集在方某3住处的一楼,那些人都是陈某1的家属,现场还有东井宫村的村干部以及盖尾派出所民警及联防队员。当时现场比较混乱,屋里的桌子等物品被推翻在地,门口设了一个灵台,灵台上放着死者陈某1的照片。屋里屋外还排着一些花圈等物品。死者陈某1家属一直要求方某3出面解决陈某1被人侮辱致死的事情,但方某3家属都没有在场。一直到晚上20时许,在盖尾镇领导、东井宫村村干部、坝下村村干部的劝说下,陈某1家属才同意退出屋内到村部解决。但是陈某1家属要求屋里的东西不得移动。一直到5月29日的时候,陈某1家属与方某3家属调解完后,陈某1家属才将放在方某3住处的物品移走。2017年5月27日,在盖尾镇政府、东井宫村村干部以及坝下村村干部的劝说下,陈某1家属同意到东井宫村村部与方某3家属一起协调。等到5月28日下午的时候,方某3弟弟方某2才过来村部来一起协商。在拟定协议的时候,双方就2017年5月27日死者陈某1家属进入方某3住处,在屋内设置灵堂并打砸屋内物品的事情进行讨论时。方某2说:大人说大话(本地话),都已经同意赔偿了,这件事情就不再追究了,事情到这里就为止了,谁也不要再提起了。这件事也不要写进协议里面了。因为当时很多人在场作证,所以后来也就没有把陈某1家属进入方某3住处,在屋内设置灵堂,并打砸屋内物品的事情不追究责任写进协议书里。协议书里面的赔偿七万元是方某3家属赔偿给死者陈某1家属的安葬费。其余的费用没有体现在协议书里。 3.证人陆某称,2017年5月27日死者陈某1家属在盖尾镇东井宫村西埔闹尸事件发生后在东井宫村村部进行调解的时候自己在场,当时自己代表司法所为双方家属拟定协议书。签订协议的过程、赔偿的内容及当时签订的情况与证人吴某、欧某陈述的基本一致。 4.证人陈某2述称,其是盖尾镇镇政府治安联防队队员,2017年5月27日16时其和联防队员严小东、黄政伟按领导指示配合盖尾派出所民警蔡培斌、李明思到给位东井宫村西埔方某3家处理一起群体性闹尸案件。其到现场后现场已经围了几十人群众在那里,方某3家楼下铁门紧闭,家属就在方某3家门口焚烧草席、之前、陈某1衣物等物件。19时10分许,一女子(后来经过了解系陈某1亲姐姐陈凡)赶到现场,一到现场其就用手推、用脚踢踹底楼的一扇铁门,铁门被她踹开,她第一个冲进屋里,民警蔡培斌拉不住她也跟了进去,现场全面失控,后面有人推自己,自己第三个也跟了进去。进去后,因为里面没有开灯,现场很昏暗,刚开始自己是没看清楚里面的情况,而且当时自己还是站在门口拦着外面要进来的那些人,也没去注意看里面的情况。直到后来又挤进了一些人,并把灯打开了,其才看到里面是一些加工木雕的工作台和工具之类。之后其就看到有人开始把那些工作台推倒、把停放在旁边的工作台推倒,还拿起椅子乱砸。那个穿白衣服的女子走到后面要爬楼梯上到楼上,其看到后就马上过去拦住那个女的,不让她继续往上爬。 陈金开辨认出现场踢坏铁门的人系陈凡。 5.证人严某称,其是盖尾镇镇政府治安联防队队员,2017年5月27日16时其和联防队员陈某2、黄政伟等人按领导指示配合盖尾派出所民警蔡培斌、李明思到盖尾东井宫村西埔方某3家处置一起群体性闹尸案件,其到现场时现场已经围了几十人群众在那里,其马上配合民警对现场进行控制。后续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况与证人陈某2陈述的基本一致。 严小东辨认出现场踢坏铁门的人系陈凡。 6.证人黄某称,其是盖尾联防队员。案发当日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况,与证人陈某2陈述的基本一致。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施某述称,仙游县××镇××村西浦的那处加工作坊是由自己、方某2、方某1三个人一起合伙的,平时有雇佣方某3在工厂里面担任厂长负责管理。那处房子是方某2和方某1两个人一起盖的,其中一楼用于平时加工木雕工艺品,二楼以上是他们用于日常的生活居住,其中方某3他也有住在楼上。因为一楼的加工作坊是方某2和方某1他们自己家的,所以平时都是共用楼下的大门,一楼和楼上也是直接相通的,没有隔离起来。2017年5月27日,那天晚上九点多的时候,方某2让自己去他家里附近把他的车开走。其过去的时候,在门口附近看到大厅里面已经一团糟,桌子、椅子被推翻在地,几尊佛像已经被砸毁了,门外聚集了很多人,也有一些人在屋内,屋内大部分是警察,也有几个是陈某1家属。被毁坏的五尊佛像是其和方某1、方某2一起合伙购买,用来做工艺品雕刻模型。工厂有安装三个视频监控,现在那三个摄像头都已经被他们砸坏了。 2.被害人方某2述称,其是和别人一起合作在其家底楼开了一家生产红木雕刻小件(工艺品)作坊,平时底楼用来生产雕刻,二楼开始作为家人居住。2017年5月27日的时候,其来到其家门口,看到陈某1家属大约二十多人围在家门口,还带来了花圈、陈某1的衣物、门口还摆着一个灵堂。其下车后,陈某1家属就告诉自己他们要来找我哥方某3,其说这是自己的房子不是其哥哥方某3的房子。他们就骂了自己,其看到他们人很多并且情绪比较激动就跑了。一直到2017年5月29日18时许,调解协议达成并履行后陈某1的家属才把陈某1的灵台、花圈撤走,其家属才开始清理屋内的杂物,清理后,其发现屋里的五尊佛像模具等物品被砸坏。当时其家的房子底楼铁门是有上锁的,但是后来被他们踹开,锁也坏了,其家底楼到二楼居住处没有设门隔离,从底楼可以直接到二楼房间。 3.被害人方某1述称,方某2是其侄子。其平时居住在仙游县××镇××村××。2017年5月27日死者陈某1家属到其家闹事时,自己没有在场。其等一周之后才回去,当时五尊被砸的佛像已经一起收起来放在了一楼楼梯下。那个雕刻场所是自己与方某2、施某三个股东一起合股经营的,那五尊佛像也是一起合伙购买的。 (四)鉴定意见 1.莆田市价格认定局作出的莆市价认[2017]57号关于仙价认定[2017]121号的复核决定书证实,经实物查验,认定被损坏五尊模型的总价格为15500元。 2.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2018]28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被害人申请,本院委托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害人申请鉴定的摄像头(3个)、台阶(1级)、铁门锁+(1个)、墙壁、照明灯(5个),上述鉴定总价为1739元。 (五)现场笔录及照片 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27日21时50分至22时20分对现场进行检查的情况,其中现场桌子被推翻、1辆女式摩托车被推倒在地(检查未损坏)、地上有被损坏的五尊佛像,屋内花圈随意堆放,屋门口正中设置灵台,死者遗照、衣物随意乱扔在屋内各处,部分电线被零乱,检查门口铁门发现铁门被踹变形,已对现场拍照固定,现场未发现作案工具。 (六)视听资料 记录仪截图及载有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证实,案发当日现场情况,其中经陈凡辨认,穿白色圆领上衣的女子系陈凡自己。 (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凡供述,其平时是在山西省做生意,2017年5月25日的时候,其突然接到其父亲陈某3的电话,说其妹妹陈某1因为被方某3要求拍裸照后裸照被人散发出去的事情跑去自杀,家里留了遗书,人到现在都还没有找到,其听了之后非常担心。5月27日上午,其又接到父亲的电话,说陈某1的尸体已经在莆田红山水库找到了,其就马上乘坐当天中午的一趟飞机赶回到仙游。下午17时许,其回到仙游时,其父亲他们已经在××镇××村××坊门口,于是其就直接赶到那边。其到达方某3作坊门口时,看到那边已经围了很多人,其中一些是其家的亲属和陈某1婆家的一些亲属,一些附近的群众,还有盖尾派出所的一些民警也站在大门前面。因为其平时都是在外地,家里的人也不熟,在场的那些人中,其只认识我们自己家的一些亲属,其他人的具体姓名自己也不知道。其听旁边的人说方某3他就躲在房子里面的二楼,其听了感觉特别的气愤,就走到大门口,用自己的脚踹了一下方某3作坊的大门铁门,踹了一下后,门有松动,其再踹了一下门就打开了。门开了之后,其就走了进去,同时后面的其他人也进去,其他人进去后有去推倒一楼用于加工工艺品的凳子和停在旁边的电动车,其本人没有去砸方某3家中的物品,但是在场的其他人当时有去推里面的东西。其看方某3他没有在一楼,就想爬楼梯去二楼找方某3,旁边的民警看到自己要爬上去,就马上拉住自己,其就回到一楼大厅。其在那边一直调解到29日的中午才达成了协议,并签下了一份赔偿协议书,之后就各自回家了,其也回到山西去做生意。其知道强行闯入房子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自己当时想到亲妹妹因为方某3而自杀,自己的父亲又被方某3的弟弟殴打,自己非常的生气,就也没去想那么多,一时气愤就去踹门强行闯了进去。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1、方某2、施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献主张本案损失金额共计3万元的主张。经查,根据莆田市价格认定局作出的莆市价认[2017]57号关于仙价认定[2017]121号的复核决定书及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2018]28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损坏的财物价值17239元,故方某1、方某2、施某主张本案损失3万元,其中超出鉴定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人陈凡非法侵入住宅与财物毁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方某1、方某2、施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能主动向本院预交赔偿款,分别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凡具有自首、能预交赔偿款的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理,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凡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1个月7日可予折抵刑期1个月7日。被告人陈凡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1、方某2、施某造成经济损失,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1、方某2、施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7239元。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1、方某2、施某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据此,根据陈凡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凡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陈凡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1、方某2、施某人民币一万七千二百三十九元(已预交)。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1、方某2、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建晃

人民陪审员  范元泉

人民陪审员  陈恋枝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琦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执行申请等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