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521执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穆世福,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莫渊,男,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5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受理穆世福申请执行莫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生效法律文书(2018)黔05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莫渊一次性偿还穆世福借款本金223,200.00元;莫渊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00元。因被执行人莫渊在限定期间内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穆世福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莫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莫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另外,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莫渊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莫渊除在大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有房屋征收补偿款可供执行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莫渊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莫渊在大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作为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该房屋征收补偿款截至目前还未发放,故暂未能执行到位。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莫渊的身份信息移送公安机关,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莫渊的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对
本院查明事实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穆世福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1执810号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曾家学
审判员 徐德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功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