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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刑更128号

王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故意伤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故意伤害;抢劫
当事人
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刑更128号罪犯王军,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5)新刑二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军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7)豫法刑三终字第0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三次,共减刑二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以罪犯王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9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7/8。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4年1月19日起执行至2019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丹丹

审判员  焦丽娟

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