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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民初2137号

沈庆宝与朱其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安徽省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庆宝;朱其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182民初2137号

原告:沈庆宝,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朱其付,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沈庆宝诉被告朱其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庆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其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被告承包了明光市森泰花园小区工程项目的保温材料采购事宜,从原告处购卖大批保温材料,双方于2017年8月24日结算,被告欠原告40万元。被告当时向原告出具40万元欠条一张,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被告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公务员,2016年汇金建材厂从原告处借款80余万元,之后汇金建材厂无力偿还借款,因被告从汇金建材厂大量赊购保温材料,故三方协商,汇金建材厂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以抵消其欠原告的债务,故被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原告出具40万元欠条一张。被告出具欠条后,未向原告支付过欠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收货单据及原告在法庭中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因对汇金建材厂享有债权、负有债务而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被告向汇金建材厂出具的收货单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欠款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欠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时并未书面约定欠款利息,故原告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债务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故被告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欠款利息,对原告主张超出本院认定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其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庆宝欠款4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沈庆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朱其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朝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