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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民终3220号

马合与西安三瑞品牌推广营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马合;西安三瑞品牌推广营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3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合,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三瑞品牌推广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宁,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马合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三瑞品牌推广营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合于2019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合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3元,减半收取为1251.5元,由马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雪晴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二0一九年四月 日

书 记 员 周 燕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