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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民初8号

衢州市宜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与开化董氏眼镜有限公司、开化董氏眼镜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2-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当事人
衢州市宜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开化董氏眼镜有限公司;开化董氏眼镜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初8号

原告:衢州市宜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

法定代表人:吴坚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宗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化董氏眼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钟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开化董氏眼镜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经营地址: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

诉讼代表人:徐骏,该公司经理。 原告衢州市宜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董氏眼镜有限公司、开化董氏眼镜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衢州市宜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宜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宜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衢州市宜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小丽

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

人民陪审员  林振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苏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