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初8号
原告:衢州市宜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
法定代表人:吴坚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宗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化董氏眼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钟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开化董氏眼镜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经营地址: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
诉讼代表人:徐骏,该公司经理。 原告衢州市宜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董氏眼镜有限公司、开化董氏眼镜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衢州市宜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宜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宜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衢州市宜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小丽
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
人民陪审员 林振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苏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