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634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成业电子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李成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俊,系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本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龙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炎燎,系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莹,系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成业电子电路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本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审判长 梁德明
审判员 朱永前
审判员 林钰琼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方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