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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2041号

黄书东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盗窃
当事人
黄书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041号罪犯黄书东,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佛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书东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书东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16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以(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8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清中法刑执字第37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以(2017)赣01刑更第11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书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19年01月,获得监狱新表扬5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黄书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书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