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10846号
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5BE558。法定代表人邹跃廷,总经理。
被告:申江峰,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江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永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