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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民初2164号

李爱军与田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爱军;田志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2164号

原告:李爱军,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田志红,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李爱军与被告田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李爱军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爱军负担。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丽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