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2164号
原告:李爱军,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田志红,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李爱军与被告田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李爱军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爱军负担。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丽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