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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523执237号之二

杨学成与李增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学成;李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2523执2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学成,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李增华,男,194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贵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成与被执行人李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增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增华未履行义务。2019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杨学成与被执行人李增华经平等、自愿协商对债务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杨学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案款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2523执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多杰仁钦

审 判 员 杨 晓 平

审 判 员 汪 永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 长 福

书 记 员 张 晓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