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7刑更819号

王泽咏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王泽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819号罪犯王泽咏,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6)豫0222刑初3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泽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2017年11月2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泽咏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4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王泽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泽咏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泽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泽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