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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1623号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彭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3-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彭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1623号

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

负责人:吴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妍桦,系公司员工。

被告:彭鹏,女,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彭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被告彭鹏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姚雪莉

审判员  李书剑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文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