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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0780号

李凡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凡;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4民初10780号原告李凡,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闫维航,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第**及第**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1627F。法定代表人高涛。委托代理人黄勇,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贸大厦****及**代码91110000625909986U。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萍,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入职时间:原告于2007年7月1日入职被告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投证券),后原告与被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际金融)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

二、两被告之间的关系:两被告称,2017年4月1日以前,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中投证券的全资股东,后经国务院审批,2017年4月1日起,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被告中投证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被告国际金融,被告国际金融和被告中投证券均是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和管理。原告称,清楚两被告所称的上述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三、离职时间和离职原因:原告称,于2018年7月6日以被告国际金融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为由,从被告国际金融处离职。被告国际金融确认原告于2018年7月6日申请离职。

四、关于奖金的争议:原告称其所请求的奖金系2016年和2017年的延递奖金,并提交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奖金延递管理暂行办法》(中投证发[2018]0041号)(后文简称:《奖金延递办法》),主张根据规定,其2016年的延递奖金正常应在2019年3月份发放,2017年的延递奖金正常应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发放,原告已经离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延递奖金属既成事实,两被告应在原告离职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提交了从被告中投证券处离职时的《离职申请书》。原告称,该《离职申请书》系被要求出具的,原告实际系因所在部门被划转至被告国际金融,才在被告国际金融处工作的。被告国际金融称,原告所主张延递奖金的期间与其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国际金融无义务支付原告奖金。被告中投证券称,确认《离职申请书》系原告从其处离职时出具的,原告系申请离职,确认《奖金延递办法》的真实性,但原告从其处离职时已经签署了《声明书》,根据该《声明书》,原告不再享有延递奖金。被告中投证券提交了《声明书》,该《声明书》由原告出具并签名,内容有:“本人同意《奖金延递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即如若本人离职,同意公司对本人尚未发放的全部延递奖金不再发放”。原告确认《声明书》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确认合法性。

本院认为,1、除《奖金延递办法》外,原告与两被告并未就奖金事宜进行过约定,在此情形下,奖金的发放与否属企业自主经营权,被告中投证券制定并实施《奖金延递办法》即属企业其自主经营权的行使,《奖金延递办法》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该《奖金延递办法》第六条规定:“若员工离职,则其尚未发放的全部奖金不再发放”;2、原告在《声明书》中承诺,如若本人离职,其同意按照《奖金延递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全部延递奖金不再发放,但并无证据显示原告在签署《声明书》时受到欺诈或胁迫,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声明书》所涉及的事实陈述有清晰认识,故,本院对《声明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声明书》的内容应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3、原告提交给被告中投证券的《离职申请书》系原告签字出具的,并无证据显示,原告在出具《离职申请书》时受到欺诈或胁迫,如前所述,对《离职申请书》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系从被告中投证券处申请离职后,与被告国际金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4、原告所请求的2016年和2017年延递奖金,均系在被告中投证券处工作时产生的,原告的诉求应当向被告中投证券提出,而据《离职申请书》、《声明书》和《奖金延递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原告从被告中投证券处申请离职时已经承诺放弃了尚未发放的延递奖金,原告再要求被告中投证券支付奖金延递,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被告国际金融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原告认为其系被安排至被告国际金融工作且应由被告国际金融承担支付义务,然而,并无证据显示被告国际金融制定有延递奖金的相关规定,原告援引被告中投证券的《奖金延递办法》要求延递奖金,应就被告国际金融受《奖金延递办法》第六条的约束举证证明。本案中,原告系以被告国际金融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为由,从被告国际金融处申请离职,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情形并非劳动者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故,原告从被告国际金融处申请离职,不属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原告认为被告国际金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按照《奖金延递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原告也不应当再享有延递奖金。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年终奖和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五、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8]13776号。

六、仲裁请求:1.要求被告中投证券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年终奖85万元;2.被告国际金融和被告中投证券承担连带责任。

七、仲裁结果:驳回原告全部的仲裁请求。

八、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中投证券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年度奖金33万元;2.被告中投证券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年度奖金52万元。判决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凡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曼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