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02执1792号
申请执行人:鞠永超
被执行人:魏大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永超与被执行人魏大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8)吉010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大力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李光大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世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