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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02执1792号

鞠永超与魏大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鞠永超;魏大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02执1792号

申请执行人:鞠永超

被执行人:魏大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永超与被执行人魏大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8)吉010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大力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李光大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世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