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新2201民初692号
原告:郭怡彤,女,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个体。
被告:罗世豪,男,汉族,50岁左右,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怡彤诉被告罗世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怡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郭怡彤负担。
审 判 长 夏达提·阿不都吾甫
审 判 员 李艳
人民陪审员 林永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玛丽亚木·肉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