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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2201民初692号

郭怡彤与罗世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郭怡彤;罗世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新2201民初692号

原告:郭怡彤,女,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个体。

被告:罗世豪,男,汉族,50岁左右,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怡彤诉被告罗世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怡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郭怡彤负担。

审 判 长 夏达提·阿不都吾甫

审 判 员 李艳

人民陪审员 林永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玛丽亚木·肉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