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323执恢379号
申请人:王正林,男,1968年2月19日生,住泗阳县。诉讼
委托代理人:张林武,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孙佃中,男,1973年5月14日生,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王正林与孙佃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23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孙佃中存款4508元交给申请人,并支付执行费1872元。现申请人王正林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23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大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闽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