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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3执恢379号

王正林与孙佃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正林;孙佃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323执恢379号

申请人:王正林,男,1968年2月19日生,住泗阳县。诉讼

委托代理人:张林武,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孙佃中,男,1973年5月14日生,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王正林与孙佃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23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孙佃中存款4508元交给申请人,并支付执行费1872元。现申请人王正林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23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大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闽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