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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1民初347号

张群梅与谢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群梅;谢忠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1民初347号

原告:张群梅,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

被告:谢忠全,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原告张群梅与被告谢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张群梅已与谢忠全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被告之间的欠款纠纷已全部结清,别无争执,原告张群梅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群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张群梅负担。

审判员  李世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敬君

书记员郭晶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