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1民初347号
原告:张群梅,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
被告:谢忠全,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原告张群梅与被告谢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张群梅已与谢忠全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被告之间的欠款纠纷已全部结清,别无争执,原告张群梅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群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张群梅负担。
审判员 李世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敬君
书记员郭晶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