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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2325号

罪犯李顺恩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李顺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325号罪犯李顺恩,女,汉族,1954年10月2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00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顺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顺恩不服,向安徽省滁州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滁刑终字第000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4月23日在本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润、钟良海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胡静、刘畅,罪犯李顺恩、证人张展翅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顺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顺恩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顺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9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罪犯李顺恩已退缴贪污所得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庭审中出具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证实,罪犯李顺恩至2018年09月获表扬奖励四次。2、罪犯李顺恩陈述及证人张展翅证言证实,罪犯李顺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刑初字第00277号刑事判决等证据证实,罪犯李顺恩已退缴贪污所得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罪犯李顺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顺恩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