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603民初1652号
原告:赵辉,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淮北矿业集团袁店二矿运输区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淮北盛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东桓谭路****。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杰,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高强强,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与张杰系夫妻关系。 原告赵辉与被告淮北盛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张杰、高强强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辉及被告高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北盛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张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辉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淮北盛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张杰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辉自愿申请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辉撤回对被告淮北盛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张杰的起诉。
审判员 翟文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兴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