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1084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士芹,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国强,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秀艳,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再审申请人周士芹因与被申请人姚国强、张秀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5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士芹申请再审称,其为姚国强、张秀艳拉树杈三次,是义务帮工,有证人杨某、李某1、李某2等证言,一审法院却不予采信,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周士芹在交警部门笔录陈述“装树枝留着烧的”是受张秀艳引诱而没有详实陈述。姚国强、张秀艳多次要求与周士芹共同赔偿受害人,在周士芹实际赔偿后却拒绝支付赔偿款。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张秀艳、姚国强答辩称,周士芹第三次拉树杈是为其自己,双方之间不存在无偿义务帮工的法律事实。在周士芹交通肇事罪审理一案中,周士芹从未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采信证据正确,请求驳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2月8日周士芹在驾驶电动三轮车拉树杈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承担主要责任,该基本事实清楚,在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周士芹拉树杈系为自己还是为张秀艳无偿帮工。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情况以及交警部门所作笔录、周士芹交通肇事罪案件信息等,不宜认定双方系无偿帮工关系,原审法院未判决姚国强、张秀艳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周士芹主张双方之间系无偿帮工关系,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关某不足,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周士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京山
审 判 员 郭彦民
审 判 员 邢成思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白云翔
书 记 员 石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