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5刑初251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子华,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郸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指定辩护人赵秋娟,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9〕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子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新梅出庭参加公诉,被告人胡子华及其代理人赵秋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1日16时许,郸城县宜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胡子华无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无校车标识的豫P×××**五菱荣光面包车为界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核载7人,实载20人,超载率186%。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代某、汪某证言、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及被告人胡子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子华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子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