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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4民初6392号

刘君花、李胜民等与方和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君花;李胜民;李雯雯;方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6392号

原告:刘君花,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李胜民,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李雯雯,女,199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丰,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世强,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方和为,男,196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花、李胜民、李雯雯诉被告方和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双方关于本案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和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花、李胜民、李雯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君花、李胜民、李雯雯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尹晓君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