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6392号
原告:刘君花,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李胜民,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李雯雯,女,199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丰,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世强,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方和为,男,196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花、李胜民、李雯雯诉被告方和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双方关于本案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和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花、李胜民、李雯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君花、李胜民、李雯雯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尹晓君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