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民终5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梁市离石区亿隆煤业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法定代表人:高翻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德海,山西海志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娜,山西海志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沙炭湾煤矿。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祺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吕梁市离石区亿隆煤业经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沙炭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2民初10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梁市离石区亿隆煤业经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吕梁市离石区亿隆煤业经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梁市离石区亿隆煤业经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7元,减半收取6888.5元,由上诉人吕梁市离石区亿隆煤业经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燕
审判员 冯 佑 贤
审判员 张 彩 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晶(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