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356号罪犯孙影,女,汉族,1962年12月2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6)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影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已缴纳五百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五十八万九千七百五十七元、美元三十九万九千八百元。
被告人孙影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00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9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孙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9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消费大帐平均每月消费超过规定标准,消费较高。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女子监狱罪犯月消费明细表、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法院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鉴于其有财产性判项未能执行,在服刑中消费过高,属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