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民初4867号
原告:莱芜市亿鑫喷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31281410XH。
法定代表人:贾淑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召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
被告:胡雁飞,男,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红,河北党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芜市亿鑫喷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雁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莱芜市亿鑫喷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亿鑫喷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市亿鑫喷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莱芜市亿鑫喷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立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月娟
书 记 员 亓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