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467号罪犯孙业群,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3日作出(2003)六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业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2日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7月01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11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03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孙业群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孙业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业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业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业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