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377号罪犯郑梅,女,汉族,1973年12月1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日作出(2009)亳刑初字第0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郑梅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0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郑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