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475号罪犯张玉敏,女,汉族,1967年2月21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芜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芜中刑初字00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敏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玉敏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玉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8月获表扬奖励六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超过了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大账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考察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及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31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