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400号罪犯冉彦红,女,汉族,1979年11月22日生,初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粤13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彦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冉彦红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粤刑终1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冉彦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彦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票据及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冉彦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彦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