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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02执804号之一

严英、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英;付桂英;肖光仁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02执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英,女,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付桂英,女,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肖光仁,男,汉族,1964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严英与被执行人付桂英、肖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了(2019)湘1302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付桂英、肖光仁未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付桂英、肖光仁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英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严英送达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将执行通知书邮寄给被执行人付桂英、肖光仁,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至今未予履行。2019年3月21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光仁位于娄底市娄星区白塘路0003幢322(权证号:00××**)房产、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娄星区白塘路**322(权证号:00××**)房产,之后,又向保险公司以及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未查获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严英,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2019年4月30日将被执行人付桂英、肖光仁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39.7万元及利息,但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申请暂不申请处置,除此之外,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付桂英、肖光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玉林

审判员  彭逸舟

审判员  曹勤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培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进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审批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