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463号罪犯陆丹丹,女,汉族,1981年9月16日生,初中文化,湖北省孝昌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日作出(2003)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丹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千元。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于2004年7月13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6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03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05月0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陆丹丹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陆丹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丹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陆丹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陆丹丹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