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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9001执2154号

李素琴、济源市豫农农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21-06-03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素琴;济源市豫农农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9001执2154号

申请人:李素琴,女,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豫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玉川街1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素琴与被执行人济源市豫农农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此案执行标的为3049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家恺

审判员  李建忠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