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7530执90号申请执行人曹华利,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被执行人董刚,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曹华利与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20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贵军
审判员 孙克强
审判员 范颖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