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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7530执90号

曹华利与董刚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华利;董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7530执90号申请执行人曹华利,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被执行人董刚,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曹华利与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20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贵军

审判员  孙克强

审判员  范颖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平 来源: